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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青患有精神疾病,需要药物才能稳定病情,李有田父子将李青的药物拿走,派人将李青灌醉,使李青陷入癫狂状态,并指使他去绑架了晓晨。
问:该绑架案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呢?
湾检君解读:
案情中李青患有精神疾病,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就当然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犯罪的规定,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判断两个方面:一、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生物学要素),二、是否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心理学要素)。上述两个要素的判断均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司法鉴定来予以认定。
此外,李青在醉酒后实施犯罪,其醉酒状态是否会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产生影响呢?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如果是生理性醉酒,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病理性醉酒,因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学及法医学上均被认为属于精神疾病范畴,故应当参照《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犯罪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是首次病理性醉酒从而发生的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明知由病理性醉酒史而醉酒犯罪,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量刑方面,醉酒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毕竟醉酒犯罪与正常状态下的犯罪不同,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均有所减弱,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利用了精神病人李青的李有田父子是否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李有田父子作为背后的操纵者,其利用了精神病人李青实施犯罪行为,从表面上来看,李有田父子虽然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从本质上来说其二人对于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实现起着支配作用,精神病人李青只是其实施犯罪的“道具”,因此,李有田父子是在本案中系间接正犯,应当以绑架罪对其二人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