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10月,李某某等四人在长江干流天然洲洲尾、黑沙洲洲头附近水域先后7次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鳊鱼、草鱼、青鱼等十三种鱼类共计约416.21公斤,非法获利7700元。经认定,李某某等四人非法电捕水产品的行为对该区域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事实成立,并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合计30余万元。
要知道,被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并危及底栖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造成食物链断裂,破坏生态循环。
检察机关惩治“电、毒、炸”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绝不手软,坚决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为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两个环节在办案期限和程序上的不同步问题,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创新举措,尝试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同时承担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角色,同时履行国家公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实现“一员双角,公诉+公益”的专人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工作模式,同时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目的,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1年4月28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被告李某某等四人对造成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十年禁渔,十年守候,十年期盼,
为长江“留白”,
更是为子孙后代“留荫”,
让我们共同守护长江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