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机关
“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目 录
1.李某舟、李某富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杜某义、吴某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方某海、毛某等十六人非法采矿案
4.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界洪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5.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德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7.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望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等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龙等人非法破坏堤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李某舟、李某富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长江干流非法电捕鱼 破坏长江生态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完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对非法捕捞问题“一体化”检察监督格局,提升办案效果和宣传力度,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违法犯罪高发态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中旬,李某舟与李某富经商议后,约定由李某舟提供塑料渔船、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并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在长江上实施电捕鱼;由李某富提供用于运输、贩卖渔获物的电动三轮车、养鱼水箱、杆秤等工具,并负责在非法捕捞时驾驶渔船以及售卖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等人在长江干流天然洲洲尾、黑沙洲洲头附近水域先后7次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鳊鱼、草鱼、青鱼、赤眼鳟、鳜鱼、刀鱼、鲶鱼、鱤鱼、翘嘴鲌、细鳞斜颌鲴、鲻鱼共计约416.21公斤,非法获利7700元。李某舟、李某富参与全部7次在长江干流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416.21公斤;尹某荣、王某飞参与其中2次在长江干流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166.21公斤。
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1.本案查获的渔获物均系在长江干流捕获的江鱼;2.公安机关查获的渔船、电瓶、逆变器、充电器可以组成电捕专业设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3.本案案发期间属于长江禁渔期,案发地点为禁渔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师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舟等四人在长江干流实施电捕鱼造成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定,李某舟等四人非法电捕水产品的行为对该区域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事实成立,并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27072.6元,间接损失270726元,技术咨询费用5000元,合计302798.6元。
2021年4月2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王某飞、尹某荣对造成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有力指控犯罪。2021年2月2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舟、李某富等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法庭审理中,公诉人重点就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阐释,证明了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是作案方式特殊。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能够释放1000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着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着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二是非法捕捞数量较大。根据专业部门评估,电鱼方式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区分为沉底鱼(电晕或电死)、上浮鱼(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跑鱼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能够被打捞上来作为渔获物。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共有13个品种,共计约416.21公斤。
(二)积极收集公益诉讼证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将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后,公益诉讼部门及时介入、积极主动收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联系相关机构对该案案发长江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固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技术服务咨询费用等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3月2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对其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302798.6元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各被告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侵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计划全面启动后,发生在长江干流安徽段内多人多次实施的采取电捕鱼方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大、品种多,造成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长江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
(一)创新办案模式,服务“长江十年禁渔”。为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两个环节在办案期限和程序上的不同步问题,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创新举措,尝试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同时承担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角色,同时履行国家公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实现“一员双角,公诉+公益”的专人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工作模式,同时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目的,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坚持宽严相济,严惩“电、毒、炸”等方式非法捕捞行为。长江流域电、毒、炸鱼使一些传统经济鱼类资源日渐枯竭,名贵鱼种濒临灭绝。被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受到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并危及底栖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造成食物链断裂,破坏生态循环。炸鱼和毒鱼除了直接破坏鱼类资源,还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为此,检察机关惩治“电、毒、炸”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绝不手软,坚决从严、从快、从重打击。
(三)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办案+宣传”机制。为加大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力度,芜湖市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集中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积极与市、县两级渔政部门合作,共同开展《长江保护法》、“长江十年禁捕”等宣传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法犯罪的成本和民事侵权赔偿的代价,让广大市民形成“非法捕捞不但要坐牢,而且还要承担巨额赔偿”观念,形成“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示范效应,推动形成长江大保护的良好局面。
案例二 杜某义、吴某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林地 府检联动 生态服务功能恢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坚持检察能动履职与刑法谦抑性的有机统一,坚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优先”理念。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旌德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迁至俞村镇桥埠村尚村工业园区,被告人杜某义、吴某法合伙承包该公司的洗砂业务。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杜某义、吴某法二人在未获得林业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将向村民征得的工业园区内的“十八亩沟”山场部分林地改为水砂石加工区和堆料场,并将洗砂的泥浆倾倒在“十八亩沟”山场林地内,形成3米多高的弃土场,致使林地植被毁坏严重。
2021年5月8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义、吴某法非法占用农用地22.66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中水砂石加工区、堆料场面积11.119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严重损坏或灭失,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毁坏严重;弃土场面积11.549亩,原有植被及土层被沙泥弃土覆盖,林业种植条件毁坏。
2021年1月,杜某义、吴某法得知弃土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后,主动开始生态修复,前后四次种树,基本恢复生态功能。2021年12月28日,宣城市林业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杜某义、吴某法关于涉案林地生态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杜某义、吴某法缴纳林地生态损害赔偿19.7万元。杜某义、吴某法按照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在弃土场占用林地处开展恢复工程,投入经费23.1万元。宣城市林业局对杜某义、吴某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林地11.549亩恢复情况进行验收,认为该部分林地已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022年5月10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某义、吴某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杜某义、吴某法二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年5月19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起诉意见。被告人杜某义、吴某法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杜某义、吴某法为建设厂房、堆料场及弃土场占用“十八亩沟”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2.668亩,因其自动修复11.549亩弃土场,生态服务功能恢复,不再认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但其修建厂房及堆料场占用的11.119亩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严重损坏或灭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检察机关全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向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取得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一)注重体现检察权的谦抑性与能动性的统一。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物状态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案两名被告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但是被告人得知涉案地系国家公益林后,主动进行生态修复,认缴生态损害赔偿款。政府相关部门对修复部分予以验收。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听取聘请的检察官助理专业意见,将生态服务功能恢复的林地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对生态功能不可修复的林地被占用作为犯罪依法起诉,既体现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又坚持了刑法谦抑性。
(二)坚持府检联动,共促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与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在具体办案中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本案中,检察机关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与县林业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对涉案地生态修复予以评估,并听取林业部门专家意见,充分体现了府检联动机制运用在具体案件中的优势,优质高效、科学合理地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复杂技术性问题,实现了1+1>2的效果。
案例三 方某海、毛某等十六人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涉恶案件 非法采砂 认罪认罚 评估报告
【要旨】
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要求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生态治理修复费用,有效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海与被告人毛某、刘某武共谋,利用其三人合伙成立的芜湖锦裕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裕公司”),在长江芜湖段收购、转卖、过驳江砂,赚取非法利润,并由方某海负责具体业务。方某海与被告人曹某正合作,对外与非法采砂人员事先通谋,收购非法开采的江砂,通过曹某正的“中航浮158”浮吊船过驳后运输至上海,再由曹某正转售,曹某正支付给锦裕公司每吨1元的过驳费。方某海、毛某、刘某武等16人共同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经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38048元,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涵养量共计需9223044元。
2020年9月18日,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恶势力组织纠集者毛某以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6万元;对陈大伟等11名恶势力其他成员中10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判处拘役十个月,均并处罚金;对其他16名非涉恶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王某银等4名被告人单独或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86万余元,同时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同步审查,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主观明知认定、取证范围、取证程序等疑难问题及时沟通。本案涉案28人,涉及10个罪名、43起犯罪事实和7起违法事实,共70余册卷宗。专案组坚持关口前移,以起诉标准严格审查证据,引导侦查。专案组成员提前介入该案14次,对发现的问题均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安排落实,做到边审查、边建议、边纠错、边补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将本案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由公益诉讼部门引导公安机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进行取证,闭合证据链,夯实基础,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紧紧融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推动加快诉讼进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专案组在前期提前介入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查看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对本案20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形成笔录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专案组成员加班加点,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定性争议、取证问题,及时整理汇总,向上级有关部门专题汇报,重点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在前期提前介入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专案组成员仅用一个半月就形成了348页、46万字的审查报告,如期提起公诉。
(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庭审质效,加快案件审理,弋江区检察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案件中的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督促各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及挽回损失89.816万元。检察机关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22名被告人,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达到78.6%,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一)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多部门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案发第一时间即案件专案组,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检察部门共同办案,共同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快捕快诉,取得良好效果。
(二)注重生态修复,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同时,考虑到本案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促进及时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本案成功办理,不仅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不仅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而且付出经济上的代价,提高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警示社会大众,形成“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示范效应,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案例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界洪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河道保护 公开听证 专项行动
【要旨】
针对破坏河道、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诉前磋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河道监管职能,修复受损河道。依托“河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之诉”作用,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通过公开听证,赢得群众支持,筑牢“司法为民”宗旨。
【基本案情】
界洪河是一条流经安徽界首县、太和县、涡阳县、连接颍河、茨河、西淝河重要水系的一条人工河流。1987年以来,张某某等人在涡阳县高公镇镇北社区段界洪河及其一级支流大陡沟岸边取土烧砖长达20余年,河道被大面积破坏。经亳州市淮源水利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探,大陡沟入界洪河口上游300米处形成长68米宽44米、长100米宽60米的两处深坑;大陡沟西侧入界洪河口上游100米处长122米河道因非法取土加宽22米,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亳州市水利局通过“河长+检察长”机制向亳州市人民检察(以下简称亳州市院)移送该案线索,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督促当地水利部门依法履职,保护被破坏河道。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线索移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涡阳县院)办理,并跟踪督办。
涡阳县院初查后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针对破坏时间长、违法人员多、河道破坏严重、群众不满情绪大的情况,走访询问周边村民,了解案涉河道被破坏的经过;调取张某某窑厂、修建仁河新村等档案材料,查明取土去向;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固定现场证据;组织诉前磋商,听取县水利局不履职的原因及困难。
2020年10月26日,涡阳县院向涡阳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案涉河道安全隐患;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0年11月10日,县水利局回函称,已编制水利兴修实施方案,修复受损河道;与当地政府多次协商,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巡河制度,及时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调查和诉讼】
涡阳县院“回头看”发现,县水利局虽多次邀请检察机关磋商交流并进行部分调查核实工作,但案涉被破坏的河道仍未完全修复。涡阳县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水利专家及当地群众代表一致认为,县水利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要求。
2021年10月20日,涡阳县院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涡阳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县水利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继续依法履行对界洪河及大陡沟的监管职责,消除河道被破坏的违法状态。2021年12月7日,涡阳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涡阳县院就县水利局未全面履行职责、对长期破坏界洪河、大陡沟的违法行为未予查处和消除违法状态、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论辩。2021年12月15日,涡阳县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生效。
结案后,涡阳县院主动与县水利局联合座谈调研,促成开展河道安全专项清查整治活动,整改县域排污口3处、河沟32条、消除河道安全22处等,并谋划成立西淝河管理所。
【典型意义】
针对破坏河道、影响防洪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采取检察建议、诉前磋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河道监管职能,助力河道功能修复。运用无人机、公益诉讼快检设备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和跟进监督等工作。通过公开听证,凝聚社会各方智慧和力量,为实现精准监督打牢民意基础,取得以听证促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的办案效果。
案例五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诉广德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林地异地修复 不起诉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诉前引导矿业企业实施生态修复,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现场勘验、专家评估、公开听证等方式,确保生态修复效果。对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的,可以不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将其取得采矿权的东部矿区承包给武某某开采。武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组织人员采取机械作业和爆破作业等方式占用山场林地开采石灰石矿,并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表土堆放在林地上,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8.689亩。其中非法占用并已开采完毕的132.59亩林地亟待修复,已经占用但后续开采仍需要占用的36.099亩林地正在办理使用许可手续。
【调查和听证】
2020年5月9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矿业公司破坏林地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宣城市院),该院依法立案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修复,保障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宣城市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多次走访矿业公司,并根据企业采矿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处理:
一是督促矿业公司对采矿完毕破坏的林地及时进行原地修复。二是对已经占用但后续开采仍需占用、正在补办使用许可手续的林地,督促企业在林地占用许可获批前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通过异地补植复绿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避免企业陷入“先修复后开采再修复”的困境。同时督促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加强对修复过程的全程监管,协同行政机关为企业异地修复提供场地。矿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补植复绿方案,完成132.59亩林地的原地复绿,并自愿超额完成124亩林地的异地补植复绿工作,以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确保林地得到全面修复、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检察官办案组深入细致展开调查,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确保生态修复效果。一是督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验收机构的验收决定进行审核确认。二是组织现场勘验,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涉案企业、第三方验收组织参与勘验工作,制作了勘验笔录,现场确认涉案林地修复情况、补植林地的后续管护措施。三是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邀请了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家担任听证员,参与听证。涉案企业详细说明了补植复绿情况及后续管养安排。听证员围绕复绿面积、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问题发表意见,一致认为补植复绿已经实现生态损害修复效果,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意见表示认可。
宣城市院经审查认为,矿业公司非破坏林地造成的生态损害已得到全面修复,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遂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决定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类公益的最佳模式。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是最佳的司法状态。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在违法事实清楚,不增加或减少违法企业民事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诉前引导违法企业主动实施生态修复。对无需原地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可以探索异地修复方式。
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对企业生态修复、后续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生态修复效果的检验,可以通过现场勘验、专家评估、行政验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通过公开听证接受社会监督。对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的,可以不提起诉讼,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六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诉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损害 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目的及时有效实现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异地替代性修复方式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明知其产生的废物铅渣、铅泥为危险废物,仍交给借用太和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属公司)资质的王某某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并安排公司销售部经理唐某某与王某某对接联系。王某某为减少处置费用,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联系康某甲将67.59吨铅危险废物从湖北非法倾倒至太和县康某甲窑厂,后康某甲安排其子康某乙用挖掘机将废物填埋至窑厂北侧沟塘内。
经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上述危险废物含有毒物质,地表水和土壤环境介质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05万元。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为处理涉案危险废物垫付清理运输等相关费用112.44万元。案涉废物及疑似被污染土壤3884.03吨的无害化处置费用494万元,已由王某某等违法行为人支付。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太和县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次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0年3月20日,本案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决王某某、康某甲、康某乙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包庇罪判决唐某某等有期徒刑。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该案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阜阳市院)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0月26日,阜阳市院以电源公司、金属公司、唐某某、王某某、康某甲为被告,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将67.59吨有毒废物及被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置并连带承担705万元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及行政机关前期垫付费用112.44万元;后申请追加康某乙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案涉污染地块土地性质已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在原址进行修复失去意义,阜阳市院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1)王某某自愿承担67.59吨有毒废物及被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及行政机关前期垫付的各项费用112.44万元(均已履行);(2)王某某自愿承担该起环境污染事件中70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在阜阳市颍泉区茨淮新河水源涵养林(周棚段)进行造林方式履行;(3)栽种树木为无絮杨树,造林面积为216亩,于2022年5月31日前造林完毕,王某某需保证所植杨树两年内存活率95%;(4)案涉林木产权及所有收益归国家所有;造林后,由阜阳中院、阜阳市院、颍泉区林业局验收,如王某某造林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林业部门规定,需按要求对相应部分补种,如王某某未补种或补种不合格,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2月31日,阜阳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了该调解内容。
2022年5月,王某某在颍泉区茨淮新河水源涵养林(周棚段)补种林木12300余株,造林面积216亩,并通过林业部门等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阜阳市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与阜阳中院、市林业部门联合将该造林地命名为“阜阳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林”并揭牌。
【典型意义】
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秉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司法理念,在不降低诉讼请求载明民事责任的前提下调解结案,积极采用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益。依托“林长+检察长”机制,建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林,让“检察蓝”助力守护“生态绿”,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诉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环境保护税 能动履职 服务民营经济
【要旨】
针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大气污染,检察机关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实现公益诉讼目的前提下,调解结案。能动履职,针对企业少缴漏缴环境保护税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监督行动,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实现蓝天白云与国有财产一并守护。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发现,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通过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致使颗粒物SO2、NOx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2020年12月31日,市环境局对材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月12日,市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州市院)。2021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
2021年1月14日,安徽省院、宿州市院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环境局对材料公司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污染产生原因等事项。
2021年4月9日,宿州市院对该案立案调查。针对大气污染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依托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有效弥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不足。针对生态损害、修复治理难以科学量化等问题,委托专家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意见书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大气污染造成的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90767.05元。
宿州市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8月30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材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0767.05元、鉴定评估费20000元。2021年10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该案由萧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1月26日,宿州市院和萧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萧县院)派员共同出席庭前会议,对材料公司违法事实举证证明,并释法说理陈明利害。材料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认识到违法排污社会危害性,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不佳,请求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检察机关认为,分期支付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调解结案实现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遂与材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2月28日,萧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现材料公司已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并自愿在萧县杨楼镇政府宣传栏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宿州市院对材料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来一直未缴纳环境保护税,遂将案件线索交萧县院。萧县院以点带面,调取全县排污企业名单,向萧县税务局逐一核查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查明85家排污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税款问题,向县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该局采纳检察建议,累计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503413.74元。宿州市院以此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保护税检察监督小专项,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助力环境保护税依法征缴,与市税务局会签协作意见,形成多项机制。
【典型意义】
在推进淮河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协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取长补短,成功提起全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充分保护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之间充当好“润滑剂”作用,做到宽严相济,既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又给予其重新改过的机会,实现修复污染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共赢。
扎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针对企业背后的税收征缴问题,以点带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并形成长效机制,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八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诉陆某望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全链条追责 跨区划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持一体化模式,注重全链条、跨区域办理串案,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委托鉴定确定野生动物“价值链”。跨区域移送线索并形成长效协作机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创新普法宣传,健全多元共治格局,全面落实“禁野令”,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民群众健康。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陆某望、冯某刚、朱某业罗某在安徽省沱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女山湖风景区和江苏省洪泽湖流域湿地周边,使用粘网等工具,采取播放音乐诱鸟扑网等方法,分别捕猎黄胸鹀、夜鹭、雉鸡等12种野生动物42000余只。其中陆某望收购冯某刚、罗某(另案处理)非法狩猎多种野生鸟类2万余只并销往广东等地。
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案涉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绿翅鸭、夜鹭价值为500元/只,黄胸鹀(2021年2月国家将其调整后为一级保护动物)、田鹀等9种鸟价值为300元/只,华南兔价值为80元/只。
【调查和诉讼】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河县院)在审查起诉陆某望等人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后,于2020年3月20日对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合办案,发现广东省郭某培等人收购案涉野生动物均涉嫌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五河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遂对郭某培等5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该院克服疫情防控中办案困难派员赴广东等地引导公安侦查,成功查处郭某培等5人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1日,五河县院对陆某望等7人涉嫌危险驾驶、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陆某望等3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望、冯某刚、朱某业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400元、3342300元和8340元,其中陆某望对冯某刚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0月22日,五河县法院以危险驾驶、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陆某望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如所请。
因另案罗某居住地和主要作案地在江苏省泗洪县,五河县院遂移送其非法狩猎2万余只线索并协同办案、与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形成“两河一湖”跨区划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协同办理罗某等3人跨区域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该3人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600余万元。同时,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漏洞,五河县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向市场监管等6家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安徽省、蚌埠市和五河县三级检察机关开展“爱鸟日”公益直播普法宣传活动,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防线。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洪泽湖、沱湖和女山湖等跨区划流窜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重大案件,因陆某望涉嫌危险驾驶被查时车内有数只野生动物而案发,五河县院审查起诉发现郭某培等人倒卖野生动物,遂立案全链条打击,派员前往广东等地协同公安办案,成功追诉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
针对野生动物价值、生态损害因果关系等难题,委托鉴定生态资源损失,明确野生动物“价值链”。移送线索并协同办案,形成跨区域长效协作机制。开展专项活动,健全跨区划、跨部门多元共治格局,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违法成本,开展“爱鸟日”公益直播普法宣传,推动“禁野令”落实落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民群众健康。
案例九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等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 调查核实 财产保全 惩罚性赔偿金
【要旨】
侵权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主张惩罚性赔偿,加大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生效裁判有效执行,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的赵某银处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赵某银联系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范某国、陈某进行处理。2020年3月29日,范某国雇佣货车将20吨危险废物从科技公司运交给陈某,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其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东侧一水沟内。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倾倒现场漂浮物及下游水体取样检测,倾倒物属危险废物。
淮南市大通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对倾倒物、淤泥和污水进行前期处置,委托安徽珍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液、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共计2374809.64元。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对倾倒现场区域绿化修复,费用31935.52元。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本案联合挂牌督办。
【调查和诉讼】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区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初查后于2020年7月17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派员介入、协同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利用无人机航测收集证据,走访周边住户了解案情,联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职能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步协调行政机关制定涉案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跟进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成效;委托审计部门对本案处置生态修复支出费用等进行专项审计;层报安徽省院,决定对本案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2021年2月1日,大通区院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通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赵某银、范某国、陈某连带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生态修复费用2406745.16元,补植复绿费用三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95806.56元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大通区院申请财产保全,大通区法院裁定准许并查封科技公司的土地和厂房。
2021年3月16日,大通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侵权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2021年8月19日,大通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科技公司等不服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针对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现场勘验、调取和复制执法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证人、委托审计等方式调查核实,多方位取证和主动补强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案件质量和执行效果。打破“先赔偿、后修复”传统模式,在调查核实阶段同步协调行政机关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成效。
结合侵权人违法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参考财产保全时各侵权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提出补植复绿费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获法院支持,实现打击污染生态环境行为与及时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十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诉王某龙等人非法破坏堤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长江岸线保护 行洪安全 民事调解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擅自开挖损毁提防、破坏提防植被,导致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和破坏生态后果的行为,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利用“河长+检察长+警长”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水务部门开展长江岸线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王某龙为便于船舶冲滩上岸,开展“三无”船舶非法维修、改装、拆解等业务,伙同张某福使用挖掘机对青弋江湾沚区六郎镇十三连圩王祠段堤防擅自开挖整平,侵占并损坏了青弋江芜湖段水工程堤防、护岸设施。经专家评估,王某龙等人非法挖掘滩地损害该江段的水工程堤防及护岸设施,影响行洪安全,造成圩埂堤脚损坏及草地植破坏,恢复面积约为1507㎡,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为110099.04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底,在联合开展河湖整治活动中,芜湖市湾沚区水务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发现青弋江湾沚区六郎镇十三连圩王祠段堤防被非法开挖约72m×16m的近似长方形,一艘“三无”钢质船舶正在堤防开挖处维修采砂设备。三机关到达时,行为人均已逃离现场。三机关遂组成联合调查组,勘察现场,查扣滞留现场的卷扬机、挖掘机、被维修船舶等设备,摸排锁定当事人王某龙等人,询问调查,固定相关证据。2021年4月1日,湾沚区院对王某龙、张某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协同公安机关取证,并与公安、水务等部门协商由水务部门、属地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在汛期到来之前对破坏的堤防先行修复等。
2021年7月1日,湾沚区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龙、张某福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30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龙、张某福作有罪判决;王某龙、张某福主动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恢复治理等费用110099.04元并在安徽法制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院另行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前述事项。至此,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
湾沚区院办案中发现,“三无”船舶非法改装、维修、拆解等在湾沚区并非个案,遂于2021年4月开展“三无”船舶整治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向海事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等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船舶监管职责,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协同跟进监督整改到位,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长江支流岸线系统治理。在“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下,对发现的非法破坏堤防行为,检察机关会同水务部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修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举一反三,积极开展“三无”船舶整治专项行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海事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履职,形成岸线保护合力,扭转了当地水域“三无”船舶监管不力的现状,推动源头治理取得实效。
来源:芜湖市人民检察院